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年度保險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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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劉北元 律師
乙○○
送達代收人 曾耀聰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