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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2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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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三一號   原   告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邱玉汝 律師   複代理人  彭玉珍   住   被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設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複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郭家名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 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之受僱人郭家名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 易字第八三六號竊盜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金 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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