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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3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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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 代理人  癸○○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壬○○   被   告  己○○   被   告  辛○○   被   告  戊○○   繼承人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丙○○、庚○○、乙○○、丁○○、壬○○、己○○、辛○○、戊○○為被 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原告向本院陳明丙○○、庚○○、乙○○、丁○○、壬○○、己○○、辛○○ 、戊○○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 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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