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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年度重訴字第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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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七二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己○○         乙○○         丁○○   被   告 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被   告 直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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