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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保險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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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00號   原   告 陳錦松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   被   告 陳盈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吉   被   告 陳盈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坐落台中市○○○○段第二七三號建地面積0、二七七公頃,同段第 二七三之一二號建地,面積0、0四四公頃」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台中市○○○ ○段第二七三號建地面積0、二二七七公頃,同段第二七三之一二號建地,面積0、 00四四公頃」之記載,又主文關於「應分割為...」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合併 合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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