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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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惠伶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報被告乙○○之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重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