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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0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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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四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南投監獄執行中 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五年二月四日結婚,詎被告於八十八年間因犯 竊盜罪被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現於臺灣南投監獄執行中,原告直至八十九年 七月間始發現被告犯罪之傳票,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 定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執行傳票各一件為證。 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雖犯竊盜罪,被判處徒刑確定,現在監服刑,但再五個月就可以出 獄,不願與原告離婚。 丙、本院依職權函台中縣政府訪視,並查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理 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犯不名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及被告犯竊盜罪,被處徒刑之事實,為被告 所自認,且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被告既犯有竊盜罪,依通常之社會觀念,應認 係屬不名譽之犯罪,且被判處徒刑八月確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原告據以請求 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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