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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29

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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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乙○○             應送             一號七   被   告 甲○  住湖南              現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八十八年七月間 返回大陸家中後,即不知去向,原告除親往大陸尋找外,亦透過親友代為 尋找,仍無音訊不知去向,被告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查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八十八年七月間返 回大陸家中後,即不知去向,原告除親往大陸尋找外,亦透過親友代為尋找,仍 無音訊不知去向,被告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附卷可 稽,而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起即自台灣出境,迄未曾入境情事,亦有內政部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八九)境信昌字第21857號所檢送之 出入境資料可憑,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之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 ,依台灣地區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次 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台灣地區民法第一千零一條有明文規定。兩造之婚姻關 係既存續中,被告自負有與原告同居之義務,惟被告返回大陸,歷久不歸,顯不 履行同居義務,且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 履行同居義務,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   官 許文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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