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公司重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整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二號   重整公司   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丙○○          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庚○○)              設同   重整監督人  甲○○ 住高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五四號七樓          丁○○ 住高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辛○○)              設台北市○○路一00號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代表人:己○○)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十三樓 右當事人因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重整人之報酬,每人分別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時止,按月 由重整公司以新臺幣壹拾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但應扣除 重整公司已支付之薪資。 重整監督人之報酬,每人分別自本院為重整裁定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 時止,以實際執行監督職務之時間為限,依每一時數新臺幣伍仟元之費率計算,其未 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交通及住宿費用依實際支出金額計付,並按月由重整公 司核實支給。 理 由 一、按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 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重整公司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日裁定准予重整在案,並選派丙○○、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重整人,及選任甲○○、乙○○、丁○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為重整監督人 。茲本院審酌重整公司營業之規模,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職務之性質、繁簡,並 參照重整前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多寡等情,分別核定其報酬如主文 第一、二項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源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