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7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9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三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 萬元,期限一年,即自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止, 分十二期,每期一個月,按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息,如有一期未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並採機動利率,逾期清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均未按期償還本息,迭經催索,迄 清償,依規定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壹佰零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主文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被告已多次申請延期繳納, 但均未繳納。 三、證據:提出本票、授權書、放款帳卡、約定書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向原告借款供父親經營建築業週轉之用,但生意虧損,致被告受牽 累,負債甚鉅,無力償還,再經九二一地震後,負擔更重,請求原告同意延緩 一年再分期清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授權書、放款帳卡、約定書各一件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因負債甚鉅,無力清償,請求延期一年再分期清償云云,惟查原告 主張被告已多次申請延期繳納,但均未依約繳納等語,亦為被告所不爭,且被告 自八十五年間即積欠本件借款債務,迄今已三、四年之久,其再請求緩期、分期 清償,尚難准許,是其抗辯,即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壹佰零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 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