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5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9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邀同被告丙○○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①三百五十萬元,②四十萬元,約定於 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清償,其中①借款二百萬元部分,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六五按月計付,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五按月計付 ,②借款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一按月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約定如有消費者貸款契約第九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丁○○ 僅繳納利息至①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②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止,即未再依約 繳納,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爰提起本件之訴。 三、證據:提出消費者貸款契約影本二紙為證。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者貸款契約為證,被告則未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記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竪惟 ~FO ┌──┬───────┬────────────┬───────────┐ │編號│本金(新台幣)│ 利息 │ 違約金 │ ├──┼───────┼────────────┼───────────┤ │ ① │ 二百萬元 │ 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 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 百分之五、六五計算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② │ 一百五十萬 │ 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 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 百分之六、五計算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③ │ 四十萬元 │ 自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 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 百分之九、一計算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