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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8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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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三七九巷一二號         (即麥鳳英)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二二六巷四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參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 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四,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八 十九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八二四,自八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十 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四八,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七一四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元或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 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被告戊○○(原名麥鳳英,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改名)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約定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止,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 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一七計,第三年起(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恢復 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五0五計算,按月給付,;逾期 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到期未履行,其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惟被告等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四百三十 八萬二千五百六十八元,而原告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起之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 百分之八、0七,經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故訴請判決 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件及約定書二件為證。 乙、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 承認借據及約定書為真正,惟目前因家中迭遭變故,致經濟情況不佳,無力清 償。 三、證據:提出訃音、台北市內湖區公所函、扣繳憑單及薪資單各一件為證。 丙、被告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戊○○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向原 告借用肆佰伍拾萬元,約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止, 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一七計,第三年起(即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日起)恢復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五0五計算 ,按月給付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到期未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 ,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等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 欠本金四百三十八萬二千五百六十八元,而原告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起之牌告基 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八、0七等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等為證,核屬 相符,復為被告丙○○所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丙○○雖辯稱: 因家中迭遭變故,致經濟情況不佳,無力清償云云,惟此辯解仍不能免其應負債 務之責任。 三、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肆佰參拾捌萬貳仟伍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二四,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七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 八二四,自八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 四八,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一四計付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惠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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