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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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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太設湯姆笙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彭坤城   被   告  鈞上視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龍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債務人即被告鈞上視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 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邁 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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