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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3

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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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九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結婚,婚後感情融洽,被告亦於八十四年    三月十一日產下一子林哲民,詎被告竟於八十四年十月間無故拋下年甫七個月大幼子    離家出走,迄未返家,歷經五年,對於家中狀況毫無聞問,原告多方尋找,亦無音訊    。被告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乙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劉健德。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為夫妻關係,   被告無故離家出走,迄今五年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證人劉健德到庭   證述綦詳,自堪認為真實。被告離家出走,迄今五年,且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顯然   違背同居之義務。 三、從而原告本於現存之夫妻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同居義務,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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