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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7

離婚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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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本人到庭並提出林稼宏之出生證明及偕同有關證人 到庭)、(兩造得於期日前自行協議離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靜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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