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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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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 ○○○ ○○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各一件。 二、被告在越南真正住居所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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