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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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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七六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如原告住址無誤,應具 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住所為台南投縣草屯鎮○○街二三0   巷二號,經依址送達,遭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退件,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又被告地址如無誤,請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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