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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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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 應補正之事項: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面額參拾肆元郵票十份。   二、原告已代辦被告入出境資料。   三、陳報被告年籍、在大陸地區地址及證明。   四、兩造結婚證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惠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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