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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7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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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八四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六日結婚,詎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竟離    家出走,一去不回,為此原告曾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並經鈞院以九十年婚字第四九號    判決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回家履行同居,而又無不能同居之    理由,足證被告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原告依法自得訴請離婚,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本院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影本暨判決確定證明    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我八十九年離家,不方便回家,原因不方便說,我失業中無法提供生活費    。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九號履行同居事件案卷。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詎被告竟自八十九年一月間離家出走,經原告訴請本院判決被告   應履行同居義務,仍被告拒不履行同居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九十年度婚   字第四九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中,而又無不   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二三三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五   日以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而被告迄未履行同居義務,   又未主張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依上開判例意旨,被告之行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   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訴請離婚,依法應予准   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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