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8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八八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英文姓名、印尼真正住所及證明住所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