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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無案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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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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