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無案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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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