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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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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明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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