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5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 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六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其各筆借款期 間、金額、約定利率如下:⑴借款金額壹佰陸拾伍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 放款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八‧五,加碼百分之○‧三五,即年息百分之八‧八五 計算(現調整為百分之八‧四七),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至一百零七 年八月六日止。⑵借款金額參拾伍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八‧五,加碼百分之一‧五,即年息百分之十計算(現調整為百分之九 ‧九二),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至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止。上開債務, 被告丙○○均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清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僅按期攤還至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止,此後即不 依約繳付,前開債務均應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未予清償,原 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甲○○為各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 帶履行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張、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查詢單二件為證。 乙、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查詢單為證,被告經 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借款壹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 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 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附表 ┌─────────┬────────────┬────────────┐ │ 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 │ ├─────────┼────────────┼────────────┤ │ 0000000元 │ 自90.02.16起至清償日止 │ 自90.3.17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8.47﹪計算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34268元 │ 自90.02.16起至清償日止 │ 自90.3.17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9.92﹪計算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 之二十計算。 │ ├─────────┼────────────┴────────────┤ │合計:0000000元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