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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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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朱懷文   被   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 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一八號民事裁定,限期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零捌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 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該 裁定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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