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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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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八號   原   告 己○○         庚○○         辛○○         壬○○○         丁○○         乙○○         甲○○         丙○○         癸○○         戊○○ 右原告與被告子○○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核定為新台 幣壹仟叁佰捌拾壹萬零伍佰元,折合銀元肆佰陸拾萬零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肆萬陸仟零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拾叁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 壹萬零貳元,尚欠新台幣拾貳萬捌仟壹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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