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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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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   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七月廿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 費銀元柒仟陸佰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參仟零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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