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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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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 孝   訴訟代理人 羅堃禧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異議,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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