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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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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3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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