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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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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701號 聲 請 人 甲○○             1 相 對 人 乙○○             之1 上聲請人甲○○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號WG0000000、0000000)二紙並 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 款地,其發票地在南投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 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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