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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簡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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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6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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