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簡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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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6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