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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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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被 上訴人 台中縣新社鄉東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 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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