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限定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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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850號
聲請人 甲○○
即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劉玉鈴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
市○區○○路930巷7號)於96年6月13日死亡,聲請人於96
年8月9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
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需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