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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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872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
書面證明,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
證據。本件聲明人僅通知陳文琪,尚有其他因聲明人拋棄繼
承而為繼承之人未為書面通知,請補通知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