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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23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聲明人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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