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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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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64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徐釆忻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杜寶瑤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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