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64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徐釆忻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杜寶瑤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