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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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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里○○鄰○○路一七四巷二0   六號三樓)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七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   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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