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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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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75號 聲 明 人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先順序繼 承人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設非上開所 規定被繼承人之親屬,既無繼承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可言 。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6年7月28日死亡,聲明人乙 ○○為被繼承人之長媳,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為直系姻親等事 實,業據聲明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各乙份為證。則 揆諸前揭說明,聲明人乙○○即非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 ,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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