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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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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75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第三順序繼承人張明章、黃張楚雲已收受聲   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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