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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77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丙○○ 上 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所列第三順位繼承人有欠缺,無論生存與   否,均應載明)。 二、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倪慶南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   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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