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7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79號 聲 明 人 丁○○○ 即 繼承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以書面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   ),如有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有不能通知者,   應提出不能通知之證明(例如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