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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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79號
聲 明 人 丁○○○
即 繼承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以書面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
),如有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有不能通知者,
應提出不能通知之證明(例如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