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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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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94號 聲 明 人 庚○○ 即 繼承人 郭呂秀       戊○○       乙○○       甲○○       丁○○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被繼承人兄長戊○○之出生別觀之,其為『次男』,顯見   被繼承人尚有一兄長(即長男),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   ,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長男)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   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   ,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歿之切結書。 二、被繼承人己○○第四順序繼承人(即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   籍謄本或均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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