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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0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00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   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孫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   外祖父母;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   明存、歿)。 二、提出已向聲明人拋棄繼承後應為繼承者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   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請檢附除戶   戶籍謄本;如無法通知者,請檢附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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