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11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辛○○       丙○○       丁○○       王媖鵲       甲○○       乙○○○       戊○○       己○○       庚○○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已向被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王蔡頭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   (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第三順位繼承人王精華及第四順位繼承人王安寶、紀此、紀   林驕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