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11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辛○○
丙○○
丁○○
王媖鵲
甲○○
乙○○○
戊○○
己○○
庚○○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已向被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王蔡頭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
(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第三順位繼承人王精華及第四順位繼承人王安寶、紀此、紀
林驕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