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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24號 繼 承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40年12   月2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   台中縣太平市○○里○○街2號)於民國96年6月17日死亡,   聲請人於95年12月26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   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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