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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3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31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出生別為「長男」,聲明人則分別為「長女」「次   女」「五女」,理應有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如「三女」「   四女」等),若尚生存,請提出其他同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及已以書面通知其他同順位繼承人之證明,例如存證信   函及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如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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