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39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丙○○         甲○○         乙○○○         周胆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94年8月5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   件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聲明人應補繳之。 二、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   書面證明,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   證據。本件聲明人丙○○、乙○○○、甲○○應以書面通知   被繼承人兄輩繼承人謝惠如,並提出該書面通知過院。 三、被繼承人之妹謝惠如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其尚未拋棄繼承前   ,被繼承人之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聲明人周胆尚不得預為拋棄   ,請聲明人周胆說明本件拋棄繼承之理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據   證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