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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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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61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何茂陽、何榮宗、何茂雄、何秀琴,   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   ,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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