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6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應補正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