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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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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69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林吳糸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第按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再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同法第五條(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 日生效施行)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死亡,依據聲 明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顯示,被繼承人甲○○於 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嘉義市○區○○里○○路六三號三 樓四」。準此,就本件拋棄繼承權事件之管轄法院應為台灣 嘉義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揆之上開說明,爰依首揭法文規 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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