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76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籍設: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一八三之三號)於   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聲明   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   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